琼海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促进城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
本细则所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包括清扫费用。
第三条 城镇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处置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镇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居民产生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各镇政府委托自来水公司与水费合并征收。代收手续费为所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2%。自来水公司所有直抄表到户的居民小区,由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代征。委托征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市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第六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按月收取。居民户按6元/月征收(出租屋以实际租住户征收);非居民户按146元/吨收取。嘉积、官塘、博鳌三大组团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琼价审批[2009]165号文件规定执行。各镇征收标准按海价费字[2010]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城市管理、物价、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运营成本的监审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提供依据。
第八条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市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核拨。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用于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条 缴费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代收单位、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各镇人民镇府催缴;逾期不缴纳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扩大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截留、挤占、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农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需要垃圾处理单位提供服务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费用标准,向垃圾处理单位支付费用。
第十三条 国营农(林)场场部,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 细则 通知
抄送:市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6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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